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對《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》作出修改,明確將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,增加企業環境違法成本,罰款上限由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。
2012年3月正式實施的《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》,曾為合肥史上“最嚴”水環境保護條例,其對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力度之大,讓不少違規企業望而生畏。
而此次修改后,新條例大幅提升了違法罰款額度。其中明確規定,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,符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。違反規定的,由市、縣(市)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并處10萬~100萬元罰款;情節嚴重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、關閉。
在禁止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方面,新條例在過去禁止私設暗管排放,在雨污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,將廢水通過槽車、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等基礎上,將“利用滲井、滲坑、裂隙、溶洞排放”、“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”、“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”的行為納入禁止范圍。
此外,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、污水分流,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。排水設施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,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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